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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咨询集团税法速递202308期


来源:米乐m6登录米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4-03-30 06:01:00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为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创投公司能够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公告所称,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本公告所称,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联邦内阁批准了实施GloBE规则的立法草案,并修改了德国的CFC规则,废除了“特许权使用费壁垒”规则。

  2) 呼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GloBE规则的实施只会使某些投资竞争力更强的发达国家受益。

  3)在东盟(ASEAN)经济部长会议上发表的声明显示,东盟部长们决议,未来将编写“东盟投资特别报告”,以识别新出现的规则(包括GloBE规则)。

  4)印尼部长的声明内容:印尼是20国集团成员国,并将在未来实施GloBE规则。

  其金融服务部长认为:由于BVI“在GloBE规则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有限,因此BVI的核心金融部门不太可能受到GloBE规则的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也反映了收入门槛和“排除实体”的定义。

  2023年8月11日: 俄罗斯暂停执行与38个“不友好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特定条款:涉及国家包括美国、欧盟国家、日本、英国等。该法令已于8月8日发布并生效。日本和英国已经公开做出反应。

  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简称SBIE)是从GloBE收入中排除合格的工资成本和合格的有形资产的公式化回报,用于计算跨国公司集团在该司法管辖区的超额利润。是否要求跨国企业计算合格工资费用和合格有形资产的全额以便提出任何申报,或者跨国企业能否将其对SBIE的申报限于总额的一部分。

  1)举例1:一个跨国公司集团可能很容易获得其正式员工的合格工资成本,但一定要进行大量的合规工作以确定其相对有限的符合合格员工定义的独立承包商的全部合格工资成本。

  2)举例2:如果记录和证实与这些独立承包商有关的全部合格工资成本的成本与SBIE的相关金额不成比例,跨国企业可能倾向于不将这些金额包括在其合格工资成本中。然而,跨国公司希望就其正规企业的合格工资单费用申报SBIE(对这些费用而言,这份文件并不是一项重大的行政负担)。

  跨国公司集团在计算其SBIE 时,允许只对其合乎条件的工资成本和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总额中的一部分做申报。MNE集团不需要计算合乎条件的工资费用和合格有形资产的最高允许数额。

  在根据第3.2.2条计算GloBE收入时,示范规则允许备案的组成实体选择:

  将在计算其所在地的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的数额替换其财务账户中支出的数额,以替代以股票为基础的支付的这类组成实体的费用。

  正如评注中所指出的,这一选择是未解决税务和会计在股票报酬方面的常见差异。许多包容性框架管辖区允许根据行使期权时股票的市场价值扣除基于股票的报酬。然而,出于会计目的,公司通常根据股票期权发行时的现值来计算股票报酬,并在执行期内摊销。

  “利益相关方要求澄清,根据合格工资成本的定义(为SBIE的目的),考虑到的基于股票的补偿金额是否为: (a)计入财务账户的股权补偿金额;或(b)根据第3条列入组成实体财务会计净收益或损失的费用(因此将受到根据第3.2.2条作出的选择的影响)。”正确选项为a,针对条款5.3.3的评注的第34段修改后列入本声明:“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的合格工资费用数额包括在用于确定组成实体工资划分的相关财务账户中,不受根据第3.2.2条进行的选举的影响。”

  1)有形资产租赁:位于一个司法管辖区的组成实体的有形资产分拆等于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合格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5%。

  (a) 第1个问题:出租人是不是能够就经营租赁下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拆?

  “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继续在其财务账目和资产负债表上对基础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承租人仍可将其在租赁资产中的权益作为一种”使用权“资产加以解释,如果相关财产是有形资产,且与承租人位于同一管辖范围内,则该资产可列入承租人符合资格的有形资产。因此,就GloBE而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账户都确认了一项资产,该资产可能符合合格有形资产的条件,但第5.3.4条的规则将为租赁而持有的资产排除在合格有形资产的范围之外。

  5.3.4条款中改订的“出租分离规则:“包容性框架已经确定,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如果资产位于与出租人相同的司法管辖区,出租人将被允许在确定其合格有形资产时考虑经营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一部分。允许的数额等于出租人在财政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确定的资产的平均账面价值超过在财政年度开始和结束时确定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平均数额。

  由于只允许账面价值超过使用权资产,出租人也不能就承租人的SBIE计算中包含的相同资产价值申报SBIE。

  举例:以经营租赁方式将有形资产租给承租人,且该资产与出租人位于同一司法管辖区。

  (b) 第2个问题:是否允许承租人 (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就该资产进行分拆?

  不允许。原因是没有虚构或假设的使用权资产。“如果承租人(包括与出租人同属一个跨国公司集团的承租人) 在其财务报表中没有确认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资产,承租人不能根据GloBE规则创建虚构或假设的使用权资产。如果租约是短期租约(12个月或更短的期限),或者租约的价值不是实质性的,则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c) 第3个问题:如果出租人将大部分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并保留剩余部分资产自用,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在两种用途之间进行分配?

  是的。当出租人将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并将该资产的剩余部分保留为自己使用,例如,租赁总部大楼的一些楼层或停车场时,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必须在该资产的不同用途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出租人来说,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基于合理的资产分配基准(如建筑物的表面积)在租赁部分和剩余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考虑分配给剩余部分的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可以就分配给租赁部分的账面价值适用关于经营租赁财产处理的指导意见。

  合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在考虑到公司间销售的冲销项后确定的。在同一法域内两个组成实体之间有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合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在考虑到公司间租赁合并中的抵消分录后确定的。因此,公司间经营租赁中的承租人将没有使用权资产,出租人的账面价值用于编制综合财务报表,以计算其分拆

  (a)如果减值损失是根据用于编制有关合格有形资产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在报告财政年度末减少,以反映该减值损失。

  (b)如果根据该财务会计准则确认了减值损失的拨回,合资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在报告财政年度末增加以反映该拨回,但是,转回不能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加到高于在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情况下本应确定的数额。

  (c)通常,本段所述的调整将反映在成员实体财务账户中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中,用于确定成员实体的有形资产剥离。必须对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做调整,以确定以实质为基础的收入排除。

  (a)定义:指一种税收制度,旨在通过从实体的收入中扣除利润分配给所有者,从而对实体的所有者产生单一水平的税收。

  (b)条款7.2.1:如果UPE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并分配可扣除股息,则UPE将按股息金额减少(不低于零) 其GloBE收入 (如果满足某些标准)。

  条款5.3.3新评注:“工资分割计算不应包括可归因于根据条款7.2.1不包括在UPE全球收入的合格工资费用数额。...在这种排除发生的程度上,将按比例减少UPE的合格工资成本。扣减额将等于上岗职工的合格薪金费用总额乘以第7.21条下不包括的全球收入与为上岗工人确定的全球总收入的比率(在第7.2.1条除外之前)。此外,在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组成实体的合格薪金费用,应按第7.2.3条规定以不包括的全球收入与其全球总收入的比例降低。

  条款5.3.4新评注:“有形资产分拆计算不应包括合乎条件的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些有形资产应按比例归属于根据第7.2.1条从UPE的GloBE收入中排除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UPE的合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按比例减少。减少额将等于UPE的合格有形资产的总账面价值乘以根据第7.2.1条排除的GloBE收入与为UPE确定的GloBE收入总额的比率(在排除第7.2.1条之前)。此外,位于受可扣除股息制度约束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其他成员实体的合格有形资产应根据其根据第7.2.3条被排除的GlOBE收入与其GlOBE总收入之比按比例减少。

  条款5.3.7新评注(澄清流通性实体-与受可扣减股利制度限制的向上流通股的比例减少机制相同):“实际上,UPE的合格工资成本和合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按比例减少。减少额将等于UPE的合资格工资成本总额和合资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包括根据第5.3.7 (a)条分配给UPE的任何合资格工资成本和合资格有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乘以根据第7.1.1条排除的GlOBE收入与为UPE确定的GloBE收入总额的比率 (在第7.1.1条排除之前)。

  “扣除上限将使尚未支付PPRT项目(液化天然气,LNG)的PRRT收入提前获得,并确保了海上LNG行业的最低回报。超过上限的扣除额将结转至下一年度。

  1) 预先裁决委员会发布手册,提供关于所得税预先裁定的指导,最重要的包含:资格条件和程序。

  2) 政府对洋葱(印度烹饪的基本原料)征收40%的出口税。以此试图控制国内飞涨的物价。

  乌克兰目前是欧盟候选国。其政府宣布将实施与欧盟ATAD 11中GAAR规则相同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国会研究处根据第179条和第168(K)条发布关于支出津贴的报告。这两项规定都允许将厂房和设备购置成本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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